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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戴春元,陆根珠,冯金江,蔡阿兴,戴佳佳,沈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897、899、901、903、905、907、909、911号。代表人:何富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赵家兜村。法定代表人:陆根珠。被执行人: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镇西镇。法定代表人:冯金江。被执行人:戴春元,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陆根珠,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冯金江,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蔡阿兴,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戴佳佳,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沈宏强,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戴春元、陆根珠、冯金江、蔡阿兴、戴佳佳、沈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972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湖州欧锦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戴春元、陆根珠、冯金江、蔡阿兴、戴佳佳、沈宏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处置变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97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