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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阿吉买买提·莫明与艾克拜克·库尔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吉买买提·莫明,艾克拜克·库尔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阿吉买买提·莫明,男,维吾尔族,霍城县三道河乡沙门子村一队村民,住。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男,维吾尔族,六十四团十二连无业人员,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吉买买提·莫明与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兵040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吉买买提·莫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54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回案款9063元。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不是连队职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2016年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阿吉买买提·莫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当即给付现金1063元和一辆价值8000元的三轮摩托车,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自愿给付利息1071元,连同未给付案款26400元共27471元,被执行人艾克拜克·库尔班自2016年11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直至全部案款及利息给付完毕。”;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应予以确认。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兵040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红      杰代理审判员 张      林      峰代理审判员 热合买江·吾甫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