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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晓霞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霞,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4322号原告:苏晓霞,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兵,男,199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霞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晓霞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