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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国生与广州辉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门高瞻视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生,广州辉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门高瞻视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328号原告:陈国生,男,XXXX,1973年XX10月XX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曾莉、梁粹宇,系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辉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三2508房,注册号:XXXX440126000537904。法定代表人:杨滨宇。被告:江门高瞻视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圣延苑5栋D109D110D111D112D113D114D115D116D117D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91440703MA4UL4GB9R。法定代表人:彭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生诉被告广州辉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门高瞻视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由原告陈国生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赵卫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