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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办公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18号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荣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军,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办公室,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南路***号。负责人:陈光华,系该项目办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功,系该单位技术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西北煤技校迁建项目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46775.31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6806.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7月经招标与被告签订了《强电线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标价1100600.72元,约定工程完工后以决算价格支付工程款。2014年10月28日由相关部门出具了《工程造价编审确认单》,确认工程造价为1896775.31元。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950000元,尚欠946775.31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签订的《强电线路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石嘴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应由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2元,减半收取6916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扬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