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04号原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8814955-8。法定代表人:高安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琴,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路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查富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筑公司)诉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圆建筑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海置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400元,由原告天长市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明 敏代理审判员 王中杰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敦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