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寿光市兴亚橡胶有限公司与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市兴亚橡胶有限公司,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寿光市兴亚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晶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德,律师。被执行人: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寿光市兴亚橡胶有限公司与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327.09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59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2016)鲁0781民初60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青州日昇昌橡塑有限公司的设备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