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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汤忠宝与崔希祥、崔玉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宝,崔希祥,崔玉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099号原告:汤忠宝,男,汉族,1967年1月23日生。被告:崔希祥,男,汉族,1955年2月18日生。被告:崔玉芹,女,汉族,1959年10月29日生。原告汤忠宝与被告崔希祥、崔玉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汤忠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汤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