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与毕子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毕子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1731号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创业园振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震,总经理。被告:毕子波。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毕子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碧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