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綦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綦某甲(曾用名綦某甲),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失火罪,2016年1月26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綦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綦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綦某甲在自己家屋前坪用简易灶炒板栗时,不慎失火引燃周围杂草,继而引发山火,导致綦云村、綦老屋组、綦新屋组、岣嵝乡林场、樟木乡西林村遭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面积约19.2公顷,其中林地(楠竹、杉树)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约4.8万元。被告人綦某甲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綦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1月17日被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衡阳县司法局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綦某甲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綦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证人綦某乙、蔡某某、綦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綦某丁、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甲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8公顷,其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綦某甲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綦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綦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上述情节,且衡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綦某甲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綦某甲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綦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曾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素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