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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仁,1985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玉广,1986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玉俭,1979年1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诉,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玉俭电话告知被告人陈玉仁樊家川XX井场有几根油管可以盗取,并承诺给其放哨。陈玉仁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陈玉广共同来到该井场,盗窃外涂防腐层的N80E油管四根,分别藏匿于陈玉俭家麦地、陈玉仁家新房的房檐下、陈玉仁家老地方崖畔的豆子地里。次日5时许,被井场工人发现后,陈玉仁委托陈玉俭将四根油管归还。经环县价格认证局鉴定:被盗的外涂防腐层的“N80E”油管价值242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于2016年6月4日到环县公安局樊家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王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拍照,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俭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玉仁、陈玉广、陈玉俭能够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玉广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玉俭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