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500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华建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审裁定认为该协议没有实际履行的认定错误,上诉人2016年7月21日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向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京研中心)付购种预付款,京研中心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上诉人支付的购种预付款退回,此行为属于违约,上诉人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购种预付款的行为,是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视为履行合同,不应以京研中心将预付款退回或其��有向上诉人交付籽种为由,盲目的认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应依法撤销原裁定,并裁定由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以京研中心为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称,2002年3月25日,其与京研中心签订《大白菜新品种“北京新三号”合作销售协议书》,约定上诉人采购京研中心经销的大白菜新品种“北京新三号”籽种,合作期限为“北京新三号”品种保护期限,京研中心负责提供专销包装,并标注受权“河北省定兴县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字样。协议执行以来,上诉人以上诉人及上诉人关联公司(河北国研种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每年均向京研中心订购籽种,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订购经销2万斤,但2016年7月20日上诉人根据协议约定以及惯例向京研中心支付了购买大白菜“北京新三号”籽种的预付款40万元,但京研中心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上诉人交付籽种,更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将上诉人的预付款退回。上诉人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期限为15年,保护期届满前京研中心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上诉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但京研中心不但拒不履行协议,更是以退款行为表明其不会继续履行协议。按照销售价格和数量计算,上诉人可得利润为110万元,京研中心应当赔偿。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其与京研公司签订的《大白菜新品种“北京新三号”合作销售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大白菜新品种北京新三号由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育成,已于2001年11月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协议书第八条载明“合作期限:北京新三号品种保护期内”;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载明“授权日为2001年1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行的转账回单,载明“收款人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行的转账汇款回单,载明“收款人为北京京研益农科技发展中心,金额400000元,用途为货款,附言为购北京新3号种子”。及京研公司出库单、还款清单等证据。原审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与京研公司所签订的《大白菜新品种“北京新三号”合作销售协议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该协议2016年没有实际履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京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定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为上诉人履行支付预付款的义务后,京研公司未履行给付种子的义务,故上诉人一方为履行义务一方,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6民初126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海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