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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汉、林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汉,林云,翟海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897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蔷,该公司员工。被告:翟汉,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林云,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翟海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汉、林云、翟海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