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玲与范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范雪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玲,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雪梅,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权,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玲因与被申请人范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15民终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玲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李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萍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