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樊新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052号原告:樊新虎,男,住灵宝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中段南侧电信局院。法定代表人:别中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樊新虎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新虎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董 葳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