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5执00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朝辉申请执行赛吉日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朝辉,赛吉日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5执00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朝辉被执行人赛吉日呼关于高朝辉申请执行赛吉日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赛吉日呼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94元,现因被执行人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赛吉日呼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