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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正乡与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乡,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726行初38号原告杨正乡。被告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兆路,局长。原告杨正乡诉被告鄄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正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建国审 判 员  张玉燕人民陪审员  艾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