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许正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02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正洲,曾用名许郑州,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清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市。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正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正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许正洲饮酒后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任丘路口处时,被同向行驶的靳某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撞至其驾驶的车辆尾部,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正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2mg/100ml。经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正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靳某、孙某、史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乙醇鉴定意见书,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正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许正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许正洲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许正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许正洲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正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喜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