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兵小、曹庙女、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王兵小,曹庙,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兵小,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被执行人曹庙女,女,1962年1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被执行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兵小、曹庙女、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一案经审查,包头市路诚公证处制作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王兵小、曹庙女、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记员刘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