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靳翔、余凤、梅为云、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靳翔,余凤,梅为云,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法定代表人纳曼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明,系该公司风控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靳翔,男,生于1990年5月21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石林县。被执行人余凤,女,生于1975年12月18日,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石林县。被执行人梅为云,男,生于1969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法定代表人梅为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靳翔、余凤、梅为云、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112887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在(2016)云2504执583号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梅为云、余凤各自所有的林权证,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凤所有的房屋一幢,现被执行人黄靳翔、余凤、梅为云、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