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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宁杰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727号原告罗宁杰,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住所地广西柳城县。被告钦州协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德,董事长。原告罗宁杰诉被告钦州协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宁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宁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劳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