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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彦周与赵玉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周,赵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彦周,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职工。被执行人:赵玉兰,东营市公路局职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1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玉兰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62×××09的工资收入1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