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汪清林业局与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汪清林业局,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财保16号申请人吉林省汪清林业局,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东镇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新区枚乘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柏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吉林省汪清林业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淮房权证工园字第××号面积为6351.96平方米房屋、淮房权证工园字第××号面积为2837.33平方米房屋、淮A国用(2010出)第2871号面积为13409.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予以查封,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但保。2016年10月24日,延边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尚兰格暖芯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淮房权证工园字第××号面积为6351.96平方米房屋、淮房权证工园字第××号面积为2837.33平方米房屋、淮A国用(2010出)第2871号面积为13409.5平方米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保全限额为10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汪清林业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年华审判员 李海平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