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荣京与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京,刘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527号原告张荣京。被告刘江。原告张荣京诉被告刘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秀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张荣京以与被告刘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京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