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盛鑫鼎基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盛鑫鼎基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光,贾宁,马永臣,王春芳,顾明堂,于宏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盛鑫鼎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晓光。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宁。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永臣。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春芳。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明堂。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宏达。委托代理人周全,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沈阳盛鑫鼎基实业有限公司、张晓光、贾宁、马永臣、王春芳、顾明堂、于宏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晓光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71甲1号3幢号14-15轴房产;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晓光与贾宁共同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同江街19-1号1-6-1房产;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晓光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景山路7号4-8-3房产;四、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晓光与贾宁共同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景山路7号4-13-3房产;五、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宏达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52号5门的房产;六、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马永臣名下的位于皇姑区宁山中路71号(2门)的房产;七、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顾明堂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48-1号1-12-3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