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9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步宝、张红梅与王德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步宝,张红梅,王德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13号原告:袁步宝,居民。原告:张红梅,居民。被告:王德来,居民。本院审理二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方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