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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步宝、张红梅与王德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步宝,张红梅,王德来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013号原告:袁步宝,居民。原告:张红梅,居民。被告:王德来,居民。本院审理二原告诉被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阳阳书 记 员  张晓燕书 记 员  方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