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成山、李贵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张成山,李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内。法定代表人卢伟,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成山,男,1977年01月20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鹿林村。被执行人李贵清,男,1966年12月03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兴隆岗镇鹿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山、李贵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