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2民初57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振军、杨巧云与吕小卫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军,杨巧云,吕小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765-2号原告:刘振军,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杨巧云,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小卫,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军、杨巧云诉被告吕小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军、杨巧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吕小卫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666号蓝色雅典19栋606户房屋一套,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以605000元保险限额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军、杨巧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吕小卫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666号蓝色雅典19栋606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鑫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