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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俊兴与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陈仓区西大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兴,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陈仓区西大街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279号原告王俊兴,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陈仓区西大街支行。住所地陈仓区虢镇西大街。负责人:尉兵,任行长。原告王俊兴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宝鸡陈仓区西大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王俊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俊兴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俊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兴负担。审判员  张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