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相运修与李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运修,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308-2号申请人相运修,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49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相运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海滨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相运修借款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合计511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扣划案件款20000元,下剩案件款30525元尚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华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海滨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3052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兴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