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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焦保欣与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保欣,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2660号原告:焦保欣,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朱号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焦保欣诉被告漯河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焦保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焦保欣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焦保欣负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