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876号原告:潘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闵某,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原告潘某与被告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潘某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