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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海振与冷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振,冷雪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632号原告:张海振,男,汉族,1991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冷雪桂,男199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海振与被告冷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冷雪桂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严兆侠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