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闽0426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乐冰,梁冬,林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异51号申请执行人:谢乐冰,女,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梁冬,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追加人:林细荣,女,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426执2823号申请执行人谢乐冰与被执行人梁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冬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6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谢乐冰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梁冬的妻子林细荣为被执行人。被申请追加人林细荣与被执行人梁冬系夫妻关系,本院(2016)闽0426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梁冬所负申请执行人谢乐冰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梁冬与被申请追加人林细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梁冬与被申请追加人林细荣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林细荣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林细荣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乐冰履行本院(2016)闽0426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朝栋审判员 郑腾乐审判员 陈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