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玉军与廖佩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玉军,廖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覃玉军,男,1958年6月6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廖佩强,男,1962年2月11日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委托柳州畅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廖佩强、刘雪莲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19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05.35平方米),2016年10月17日苏祖伟以7065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廖佩强、刘雪莲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19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05.35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祖伟所有。二、买受人苏祖伟应持本裁定书到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才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