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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玉军与廖佩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玉军,廖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覃玉军,男,1958年6月6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廖佩强,男,1962年2月11日生,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依法委托柳州畅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廖佩强、刘雪莲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19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05.35平方米),2016年10月17日苏祖伟以7065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廖佩强、刘雪莲共同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19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鹿政字第××号,建筑面积305.35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祖伟所有。二、买受人苏祖伟应持本裁定书到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才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