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6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佳竹、周燕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佳竹,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燕,沈渊,秦小园,沈斌,沈婷,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62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佳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富元路1358号。法定代表人:王盘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小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元春路。诉讼代表人:查晴明,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负责人。上诉人朱佳竹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燕、沈渊、秦小园、沈斌、沈婷、苏州鑫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佳竹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佳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管 丰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