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繁,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608号申请执行人胡繁,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繁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1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之前支付胡繁款项一万元。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三十六元,由胡繁负担(已交纳)。权利人胡繁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繁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繁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4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