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迎军与赵明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迎军,赵明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44号申请人高迎军,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明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迎军诉赵明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的(2001)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明庚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高迎军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本案执行费79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明庚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高迎军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