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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迎军与赵明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迎军,赵明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恢44号申请人高迎军,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赵明庚,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迎军诉赵明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8月28日作出的(2001)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明庚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高迎军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本案执行费79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明庚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高迎军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义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