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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48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青春坊31幢4单元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0281673。法定代表人俞雄伟。被执行人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永昌镇永昌村,组织机构代码:574376728。法定代表人陈满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7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浙A×××××宏宙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经评估后在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6.5万元抵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富阳佳辉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浙A×××××宏宙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价86.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86.5万元。该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437672-8)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为浙A×××××宏宙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利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任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