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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骆川、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川,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骆川被执行人: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莱芜市伟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汇鑫支行存款2861.5元至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账户:24×××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