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晓华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1619号原告:胡某,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负责人:吴志辉,职务经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胡某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俞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