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金民、朱秀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陈金民,朱秀红,陈少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080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3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男,系单位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金民,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朱秀红,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少娇,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民、朱秀红、陈少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