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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吉申请执行李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李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8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黄洁.被执行人:李学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8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黄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学珍有房产(房权证: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2012007**号)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学珍在湄潭县永兴镇食品通道的房屋(房权证:遵房权证湄潭县字第2012007**号)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李学珍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李学珍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屋;但因被执行人李学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应康审判员  张洪江审判员  邓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福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