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1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邱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235-6号申请人邱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伟,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12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伟在磴口县政法委的工资,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伟在磴口县政法委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