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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1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邱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1235-6号申请人邱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伟,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执字第12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扣留了被执行人张伟在磴口县政法委的工资,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伟在磴口县政法委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