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661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于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5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昆代理审判员 岳 薇代理审判员 姜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