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明青与马秀岭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青,马秀岭,马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青,男,195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马秀岭,男,194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马忠华,男,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2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3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