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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思宇与被执行人华赶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宇,华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思宇,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华赶生,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思宇与被执行人华赶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尚欠的17313元,双方当事人约定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