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4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聂宗群与重庆泰宝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宗群,重庆泰宝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386号原告:聂宗群,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张跃,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宝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7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59179100。法定代表人:肖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燕飞,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宗群与被告重庆泰宝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宗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