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4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会波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会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24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富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会波,男,1987年5月6日生,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民县看守所。辩护人姚玉玺,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由富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富民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会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会波及其辩护人姚玉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丁会波驾驶车到富民县东村镇东村村委会东兴街健身广场,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一只画眉鸟及鸟笼盗走。2016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丁会波驾驶车到富民县款庄镇马街村委会马街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服装店门口,将肖某某饲养的一只朱雀及鸟笼盗走,后朱雀被丁会波放生。2016年6月17日8时许,被告人丁会波驾驶车到富民县款庄镇马街13号店铺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饲养的一只朱雀及鸟笼盗走,后将朱雀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1。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画眉鸟价格为537元、鸟笼价格为250元;肖某某被盗鸟笼价格为500元;杨某某被盗的朱雀鸟价格为6600元、鸟笼价格为2750元。被盗朱雀鸟笼一个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画眉鸟一只、鸟笼一个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被盗朱雀鸟笼一个已发还被害人肖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会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杨某某1、廖某某、石某、郭某某、杨某某2、杨某某3、夏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杨某某陈述,被告人丁会波供述和辩解,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动物鉴定报告书,富民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人丁会波的辩护人提出: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丁会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3、本案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丁会波家中生活困难,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看管,建议法庭对其能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会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06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会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会波的辩护人提出其有坦白情节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支持。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会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微型车一辆及车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燕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