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湛自兴与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自兴,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031号原告:湛自兴,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8号鑫天佳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清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明,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自兴诉被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并已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湛自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自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湛自兴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人民陪审员 朱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