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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湛自兴与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自兴,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031号原告:湛自兴,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78号鑫天佳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清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志明,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华,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湛自兴诉被告长沙鑫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30开庭审理并已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湛自兴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自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湛自兴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磊人民陪审员  陈 晟人民陪审员  朱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